为确保我队救援车辆依法依规使用标志灯具和警报器,保障应急救援工作安全、高效、有序开展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》等相关法律法规,结合蓝海救援队实际运行情况,特制定并发布本通知。
一、总则 1.1 本通知适用于蓝海救援队所有配备或拟安装标志灯具、警报器的救援车辆。 1.2 标志灯具与警报器属于特种车辆专用设备,仅限于执行紧急救援任务时按规定使用,非任务状态下严禁启用。 1.3 任何未经审批擅自安装、改装或违规使用标志灯具、警报器的行为,均属严重违纪行为,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。 二、安装资格与审批程序 2.1 安装条件: ①车辆须为蓝海救援队正式登记备案的救援专用车辆; ②车辆须持有合法有效的行驶证、交强险及商业保险; ③驾驶员须具备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,且近三年内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记录; ④车辆用途明确为应急救援、物资运输或人员转运等公益救援职能。 2.2 审批流程: ① 车辆所属分队向队部提交《标志灯具与警报器安装申请表》; ② 提交车辆行驶证、车主身份证(或单位授权书)、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; ③ 经队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,统一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报; ④ 取得《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许可证》后,方可由指定机构安装设备; ⑤ 安装完成后须报备队部,并纳入统一管理台账。 三、使用规范 3.1 允许使用的情形包括: ①赶赴自然灾害、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现场执行救援任务; ②紧急转运伤员、危重病患或急需救助人员; ③运送紧急救援物资、医疗设备、生命支持装备等; ④执行经队部批准的其他紧急公益任务。 3.2 使用要求: ① 原则上优先使用标志灯具(蓝色警示灯),在交通拥堵、视线不良或需提醒社会车辆让行时,可断续使用警报器,避免持续鸣响; ② 多车编队出勤时,仅前导车辆可开启警报器,后续车辆保持灯光警示即可; ③ 夜间时段(20:00—次日6:00),途经居民区、学校、医院、政府机关周边道路时,禁止使用警报器; ④ 严禁在禁鸣区域、高速公路匝道、隧道内滥用警报器; ⑤ 非执行紧急任务期间,不得以任何理由开启标志灯具或警报器,不得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。 四、监督管理 4.1 实行“谁使用、谁负责”制度,建立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台账》,每次启用须如实记录: 出动时间、返回时间 任务类型与地点 驾驶员姓名及联系方式 使用灯光/警报器情况说明 4.2 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专项法律法规与安全驾驶培训,提升队员法治意识与应急处置能力。 4.3 每季度对所有带警用设备车辆进行一次技术检查,确保标志灯具、警报器功能完好、线路安全。 4.4 对违规行为实行分级处理: 首次违规:予以通报批评,暂停设备使用权一个月,并参加专项学习; 二次违规:取消设备使用资格,强制拆除相关装置,全队通报; 造成不良影响或安全事故者: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,并承担相应民事或刑事责任。 五、法律责任 5.1 未经许可擅自安装标志灯具、警报器的,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强制拆除、收缴设备,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。 5.2 非任务期间使用警报器或滥用优先通行权的,一经查实,将被依法处罚,并影响救援队整体信誉。 5.3 因违规使用设备引发交通事故或群众投诉的,使用者承担全部法律责任,救援队保留追责权利。 六、附则 6.1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原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,以本通知为准。 6.2 本通知由蓝海救援队队务委员会负责解释。 6.3 如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发生调整,本通知将及时修订并公告。 请全体队员严格遵守本通知要求,自觉维护蓝海救援队专业、合法、文明的社会形象,共同推动公益救援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。 特此通知。 宁波市鄞州区蓝海救援中心 2025年9月18日
